关于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煤安发〔2014〕54号
各产煤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目前,全区各地相继进入汛期,为切实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1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14〕3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防汛责任
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深刻吸取近年来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高度重视强降雨、冰雹、洪水、大风、泥石流、山体滑坡、雷电等自然灾害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把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实抓好。各产煤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主体责任,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和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强化汛期安全防范措施
1、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地面防排水、井下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坚决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规定,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水患严重、开采破坏严重的整合技改煤矿,必须查清本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窑积水情况,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2、重点检查矿区地面塌陷区的充填、矿井防排水、防洪堤坝加固、防雷电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泵房、水泵、井下排水管道等防洪设施、供电设施和爆破材料库防雷管理检查,做到防洪设施完好运行,供电设施和爆破材料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完好有效。
3、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排水设施不可靠的矿井要重点监管,对存在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和一切活动,及时撤出人员,严防发生伤亡事故。要在强降雨期间停产撤人,并实行不间断巡视检查制度,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组织开展防汛监督检查
各产煤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认真组织开展对防汛机构、防洪设施、防汛物资、人员配备、值班巡查等方面全面、细致、拉网式的防汛安全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做到防汛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物资到位、措施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及周边河道的巡查、排查,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做好疏水和排水系统的检查维护。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隐患和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提前撤人,确保万无一失。
四、落实防汛应急救援措施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汛期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强化应急保障和准备,储备必要的防汛装备和物资,开展灾害、事故的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事故,真正做到有序、有力、有效救援。各产煤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矿汛期应急救援预案的督促指导。
五、严格汛期值班值守制度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并准确上报。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暴雨等极端天气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做好强降雨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5月23日